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建设单位与专业技术专家信息共享机制,更好服务建设单位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与验收工作,按照自主自愿选取原则,制定本指引。
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二、本次公开的“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推荐名单”中的专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供建设单位参考,自主自愿选取。
三、建设单位在选取专家时,建议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重点考虑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治理等3个方向选取。
四、建设单位在选取专家时,应遵守回避原则,提醒专家若存在以下情形,应主动予以回避:
(一)建设项目涉及专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正性的情况。
五、建设单位在选取专家时,应保障专家在参与验收工作中享有的权利:
(一)获取开展相关验收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验收活动。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建设单位选取专家时,可要求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验收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对所提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保密协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在参与验收工作过程中获取到的企业有关商业秘密。
(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以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不得无故缺席已约定的验收会议及迟到早退。
(五)遵守本指引第四条提出的回避要求。
七、建设单位如需选择“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推荐名单”中的专家,应正式发函(附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至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邮箱:3952804834@qq.com)申请获取拟选取专家的具体联系方式,技术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为避免个别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会而需多次申请,建设单位可在每次提出申请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治理等3个方向同时选取2-3位意向专家备选。
八、技术中心采用不定期回访的方式,了解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的情况,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协助填写《专家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评价表》,将专家参会情况通过上述邮箱反馈。
九、验收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技术中心将视情对专家推荐名单进行及时更新。建设单位如发现专家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有不正确履行本指引专家义务或其他影响验收工作的行为,应及时向技术中心反映情况。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技术中心将其移出推荐名单。
附件:1.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推荐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