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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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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局在开展核查中发现,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终止,经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单位均已终止辐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上述单位(名单详见附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若异议期届满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办理相关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拟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联系人:黄洋,联系电话:020-832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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