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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持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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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012

各持证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要求,请火电行业持证排污单位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2024年统一信息报表年报填报,其余行业持证排污单位于2025年2月底前完成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报送。

  同时,请各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补充完善资料,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持证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共同为美丽广州建设贡献力量。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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