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4〕143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 号)的要求,我局对2022年印发的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分工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
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含各分局)负责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一)跨区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区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
1. 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建设项目。
2. 东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排水量5000吨/日以上建设项目。
3.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500吨/年以上的建设项目。
4. 核与辐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建设项目。
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审批本名录第一点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所在区域的本名录第一点、第二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四、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
五、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六、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