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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花都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量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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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管影〔2024〕17号

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花都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量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花都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存量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林场花都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项目建设内容:对花都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旧场)存量垃圾进行开挖,预计开挖存量垃圾总量约500万吨,开挖完成后退腾库容约260万立方米,其中68万立方米新建挡坝构建飞灰填埋专区,用于广州市第五资源热力电厂焚烧飞灰稳定化后产物的填埋。项目总投资为9125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标准值;甲烷排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项目产生的渗滤液、淋溶液、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均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现有污水排放口,排入填埋场南侧河涌后向东汇入大迳河。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专区的入场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监测要求、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要求等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花都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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