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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执法观察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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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16:08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以下简称十二项措施)。该通知指出,“要探索观察期制度,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以下简称越秀分局)积极响十二项措施以及《广州市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监督试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于近期制定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率先探索明确执法观察期的2种必要适用情形和10种权衡适用情形,并分别制定了具体适用流程,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一]“免罚清单+执法观察期”督促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一、案情简介

  某加油站在广州市越秀区从事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务,并于2020年6月24日领取《排污许可证》。越秀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当场未能提供监测记录信息台账,检查后提交的监测记录信息台账缺乏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等内容,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二、处理情况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越秀分局经立案调查后向该加油站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罚款7500元。该加油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到位,符合免罚规定,希望免于处罚。越秀分局经集体审议认为,该加油站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违法事实清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该类违法行为《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明确给予执法观察期,该加油站确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相对轻微,符合免罚清单规定,可酌情免于处罚。越秀分局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涉案加油站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学习,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典型意义

  持证单位领取的《排污许可证》明确载明了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类别以及每种类别信息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保存期限等。持证单位需按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不规范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免罚情形,免罚情形已包括了给予执法观察期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以清单化执法督促辖内排污许可证单位规范环境管理,发现环境管理台账不规范违法行为后,涉案企业在执法观察期内能积极整改并符合免罚清单适用条件的,可予以免罚。

  

[案例二]综合运用查封和执法观察期“组合拳”,促小微废品站规范转移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助力广州“无废城市”建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越秀分局执法检查发现越秀区某小型废品收购站店内西北墙角铁皮柜内贮存有12块铅蓄电池,共计26.5公斤,该废品收购站未领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相关许可证,也未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

  二、处理情况

  该废品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0月17日,越秀分局于检查当日对该废品站店内贮存的的铅蓄电池予以查封,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7日,该废品站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对涉案铅蓄电池进行转移,同时向越秀分局申请解除查封措施,越秀分局于当天对涉案铅蓄电池解除查封,并监督第三方处置单位完成了对涉案铅蓄电池的转移。

  越秀分局经集体审议认为,该废品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但考虑该废品站实为小型废品收购站,案涉危险废物量少,检查当天已通过查封防止案涉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该废品站初次违法,涉案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可获利金额和违法成本相距甚大(最低法定处罚金额60万元),违法行为相对轻微且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可酌情免除处罚。越秀分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该废品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同类违法行为。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初次违法可以不处罚。近期,“天价芹菜案”因小微市场主体涉案获利和违法成本的明确差距引起广泛舆论讨论。越秀分局将同期涉及合理性争议的典型热点案例也纳入执法观察期的权衡情形,综合运用查封和执法观察期“组合拳”,督促小微废品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规范转移收集的废旧蓄电池,既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助力广州”无废城市“建设,又避免了生态环境领域“天价芹菜”等争议性案件的发生。

  

[案例三]“行政约谈+执法观察期”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水平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越秀分局检查发现某社会监测机构受越秀区某酒店委托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服务并出具噪声监测报告。该社会监测机构于近期新拓项社会生活噪声监测项目,在该次监测服务行为中,由于派遣的监测人员对业务技术不够熟悉,存在原始记录缺失示意图等必要信息、现场监测时偏离监测点位获取背景值等不符合环境监测规范的监测行为,未能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造成该次监测数据失实。

  二、处理情况

  该监测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越秀分局于立案调查后向该监测机构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3万元。该监测机构于检查后主动停止噪声监测服务项目,并对该新拓项的项目进行内部整顿,对监测人员进行再培训再学习再考试,同时自行废止收回涉案监测报告,向委托酒店退回监测服务费,并提供了未在该次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作出守法承诺,保证举一反三严抓内部质控和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求免于处罚。

  越秀分局经集体审议认为,该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本可予以行政处罚,考虑涉案企业属于战略性扶持企业,噪声监测服务为新扩展服务项目,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态度积极,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十二项措施的有关精神,可酌情免除处罚。越秀分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该监测机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学习,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越秀分局拟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缓和后,对该监测机构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提醒该监测机构要对内部质控抓早抓小,以此为戒,防微杜渐,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越秀分局还将持续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全面推进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水平。

  三、典型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于近期发布的十二项措施明确为贯彻“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倡导包容执法,助力企业发展,鼓励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执法观察期,促进企业合规整改和可持续发展。越秀分局在本案查处中综合权衡涉案监测机构的性质、违法的情形、整改态度等因素,考虑噪声监测确为该机构初拓展的非核心主营业务,对该企业适用执法观察期,酌情免于处罚,同时采用行政约谈的形式予以提醒警示,进一步促进社会监测服务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四]“执法观察期”促非经营性医院规范医疗污水达标排放,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案情简介

  越秀区某公立医院分院区医疗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2022年8月1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环境监测站对该分院区排放的医疗污水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排放的医疗污水中pH值为4.3,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限要求(pH值为6-9)。

  二、处理情况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越秀分局向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罚款10 万元。该医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反映涉案分院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备仍处于调试阶段,该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积极贡献,初次违法且已积极整改,希望能免于处罚。

  越秀分局经集体审议认为,该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可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该医院为非经营性医院,该分院区医疗污水排放首次超标,整改态度积极,综合权衡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该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作出的贡献,可对该次违法行为酌情免除处罚。越秀分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该医院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越秀分局拟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缓和后,联合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三、典型意义

  医疗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医院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加强医疗污水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案中,越秀分局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形势要求,综合结合该医院初次违法、单项污染物超标、整改态度以及该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作出的贡献,对该医院免于处罚。同时,越秀分局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该医院进行行政约谈,压实该医院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促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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