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6 17:45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等案件频发,引起生态环境部门高度关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严厉打击未按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3宗。本文以其中一案为例,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对受检单位磨钻车间的4个排放口的颗粒物进行监测、评价,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显示,4个排放口均呈矩形状,截面面积均为1.44平方米,该公司对4个排放口的采样时间均为12分钟,采样点数量均为4个,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第4.2.4.2项矩形或方形烟道断面积1.0~4.0平方米,测点总数6~9的规定;此外,该公司对受检单位排钻车间、喷漆、酸洗车间、彩光车间的3个排放口的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硫酸雾等监测因子进行监测、评价,3个排放口对应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采样相片拍摄时间与打印粘贴表的采样时间不一致。该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法律条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9.2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精细管理提供科学支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将加大对辖内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等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监测行为。各环境监测机构要不断强化自律意识,明确自身是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