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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依法对某医院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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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1:4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属初次违法,未发现已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且已在责改期内完成验收手续等因素,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情形……”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依法对某医院“未验先投”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打击环境违法,严查“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天河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某医院已完成改扩建项目并配套建设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但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经查,该扩建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天河分局依法对该医院进行立案查处,经过审理后拟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遂主动联系该医院负责人,告知其违法事实情形及相关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救济途径。同时,天河分局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强调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企业应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整改期间以及提交整改材料时,该医院负责人多次表示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同时汲取本次教训,对医院其他环境管理工作也进行举一反三严格规范。

  依法不予处罚,彰显“柔性执法”法治温度

  经研究,鉴于该医院属于初次违法,未发现已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且已在责改期内完成验收手续等情节,天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最终对该医院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天河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仅给予企业容错空间,让企业体会执法力度的同时也感受到执法的温度,有助于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改正问题,减轻社会危害后果。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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