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09:1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一环,肩负着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把关的重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既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又侵害市民群众环境权益,还影响蓝天保卫战治理成效。日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查处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为有关行业亮出红灯。
违规行径浮出水面
2024年11月27日,天河分局接到上级线索交办,立即组建专案查办团队,对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机构柴油车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资料,发现多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经调查,该机构明确知晓前述规范,亦表示若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时应停止检测,要求车主对车辆进行维修。然而,在外观检测和排气检测两个环节填报“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者冒黑烟现象”和“是否目视黑烟”的检测结果时,该机构均填报为“否”,并对上述车辆出具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依法执法绝不姑息
该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经普法释理后,该机构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主动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上发布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附件1第3.23项的规定,考虑该机构已整改并主动作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经集体审议,决定在原处罚告知罚款数额基础上降低40%罚款,对该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郑重提醒引以为戒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移动源超标排放对大气污染的“贡献”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的全方位、智能化数据监控,秉持精准打击、依法规范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此郑重提醒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流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潜在风险点及时整改,保证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