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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制冷剂未备案也违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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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4:35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查处了一起某企业购买并使用制冷剂未备案的违法案件,给冷库等相关行业敲了一记警钟。

  案件背景

  该企业是辖区内一家冷藏仓储公司,主要从事药材冷藏保鲜业务,有8个冷库、4个制冷机。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购买了181.6公斤制冷剂,用于更换制冷机中的旧制冷剂。该制冷剂化学名称为二氟一氯甲烷,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的物质,代码为HCFC-22。该企业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可处1.25万元罚款。

  办理过程

  “企业负责人完全不知道购买制冷剂需要备案”。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考虑到企业为小微企业,荔湾分局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企业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备案整改。

  企业积极响应,迅速整改,2025年4月15日提交《承诺守法请予减轻或免于处罚申请》。当日,执法人员查询“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企业已完成备案。

  处理结果

  荔湾分局经集体研究讨论,鉴于企业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该企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普法知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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