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14:15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1宗污染环境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当事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情回顾
今年上半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接报白云区某街道有无名蒙砂玻璃瓶作坊偷排废水,立即派员前往核查,现场查获一家蒙砂玻璃瓶作坊,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氟化物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经过暗管偷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道。经专业机构鉴定,其生产废水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清洗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鉴于该玻璃瓶作坊经营者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近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污染环境罪的判决。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
法条链接: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Ø《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