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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冶炼铝锭产生大量废渣 被罚50多万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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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15:25 广州环保网

  10月29日,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查处移送的一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田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由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其中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田某、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二万元,共同赔偿固体废物处置费和环境损害修复费共513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就污染环境的事实向社会公众道歉。

  自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杨某在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及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在白云区东秀路161号东秀二仓西南地块擅自经营铝火法冶炼厂,从事铝火法冶炼铝锭业务。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炉渣,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于厂区,无专用堆放场地,且无配套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措施。2019年2月25日,田某和杨某将废炉渣15.12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另一被告人孙某,后孙某将上述废炉渣自行处置。同年3月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珠江西航道两岸区域时,在现场发现厂房周围有大量废炉渣,立刻对其进行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现场的固体废物进行抽样鉴定及计量,现场属于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有18.61吨,一般固体废物有74.03吨。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同时田某、杨某经营铝火法冶炼厂时,部分炉渣被雨水冲刷进入二级水源保护区珠江西航道,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田某等3人承担刑事责任,田某、杨某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0月25日上午,该案件在白云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指控田某等3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田某等3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当天组织了局执法人员、江高镇、石门街环安办人员及涉重金属企业代表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涉重金属企业代表表示,通过此次旁听,令他们对污染环境罪入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强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合法排污意识。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表示,庭审旁听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对法院审理环保刑事案件的过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助于提高他们依法行政意识,对今后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帮助很大。

  今年截至10月31日,白云区累计整治“散乱污”企业11432家,超过年初计划(10130家)12.9%。区内环境空气和水质量得以持续好转,39条黑臭河涌基本消除黑臭,1-9月,白云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27天,达标比例83.2%,达标天数、比例优于全市平均水平(219天、80.2%)。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宗,法院实行公诉的有2宗,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各镇街加大执法力度,对区内企业进行“回头看”,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白云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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