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7 09:18:01
社论批评
2007年11月25日的南都社论《中央环保新政欣慰亦堪忧》,看到了欣慰鼓舞之余的忧虑,可谓独到。但依笔者愚见,社论虽然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应对充满忧虑,对“一票否决”广泛使用鲜有实际效果也表示担心,却似乎忽略了一些法理层面的程序瑕疵。
无论是媒体的报道,还是南都社论,都引用了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华林转述某省高官的一句话:“哪个地市完不成减排任务,地市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24日)
《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包括了地方各级政府所谓“一把手”(甚至二把手、三把手)的选举权。而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也在同一部法律的第十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拥有对地方政府一把手的任免权的唯一机关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哪怕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一把手的权限也仅在于:当人大闭会期间,当一把手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选。就更不用说地方党委一把手的“就地免职”问题了,即使是有“由组织部门会同制定”的先设条件放在那里,其可操作性也尚待我们进一步观察。
而反观我们以“环保新政”的名义即将实施的“就地免职”规定,却直接在制度上将地方各级人大置于一个预设的尴尬境地。试想在即将推开的所谓“环保三大体系”的强劲攻势中,倘若遇到个别地方不达标的情况,难道真要上演环保部门将地方一把手“就地免职”的场景吗?
身居全国污染最严重的省份,笔者并不是反对铁腕环保的举措推行。但我们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相关执行方式的采用上,是否应当照顾到程序上的起码正义?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对国家权力机关表达一种哪怕仅是程序上的起码尊重?对与政绩挂钩的环保考核,我们完全可以作为质询甚至罢免案由人大代表通过人大的正常程序进行,或者也可以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免建议走正规渠道进行。这种意气用事的制度化表达着实不可取的做法。
将各地方的环保指标与政绩挂钩,也不失为一种显示形势严峻、增加地方一把手重视程度的屡试不爽的妙招。将某项具体工作与政绩挂钩,无可厚非,所谓“政绩”本来就应该是一个囊括诸多施政内容的综合名词。昔日计划生育完成情况可以作为政绩指标,今日环保考核当然也可以。但由相关人士在非正式场合所透露出的所谓“就地免职”等具体举措,在笔者看来却是一种不值得提倡,更是绝对不能付诸制度确认的做法。
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就地免职”的雷厉风行所能带来的或许会是一时的政令畅通与良好效果,但对法治秩序与基本制度的伤害却是久远而无可挽回的。□萧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