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直接接受企业捐赠
金羊网 2006-04-24 09:00:48
默客
昨天,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4月23日羊城晚报)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广本公司向环保部门捐赠环境监察车显然非常契合“世界地球日”的主题。当然,环境监察车也正是环保部门环境监督执法所急需之“利器”,工作需要是也。难怪另一家媒体在报道时说,“这一批车的投入使用,将有助于减轻广州环保监察执法的压力;同时也表明,加强环境监管、保护环境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和每一个市民的共同责任。”(24日《华南新闻》)
事实上,此前的2003年11月24日,广本公司曾向广州警方捐赠20辆飞度警车。
毫无疑问,广本公司的捐赠善举是对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事务的大力支持,体现了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实乃难能可贵也。然而即使如此,笔者以为,政府部门直接接受企业捐赠值得商榷。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履职所需的车辆等技术装备本应由政府财政承担。企业只要依法纳税,那么它就无需再对政府的行政执法所需经费承担额外义务。像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车、警方巡逻用的警车等,应当由政府财政购买,不应由企业捐赠。
其次,政府部门直接接受企业捐赠难免瓜田李下,引人揣测,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与捐赠企业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之时。这个道理非常浅显。如企业向环保部门捐赠了环境监察车,难免让人担心环保部门在涉及捐赠企业的环保执法时,会有“手下留情”、“法外开恩”的情形出现。坦白讲,在当下这种担心显然不是多余。再说,政府部门收受企业“大礼”,即使是因公“收礼”,乃集体行为,但这就意味着合理、合法吗?未必吧。而广州警方向广本购买100辆“飞度”警车,广本即决定捐赠20辆警车,给人以政府大单采购,广本即给“回扣”之嫌。
再次,政府直接接受企业捐赠或有违《捐赠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十条1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该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据此,政府行政部门似乎不在此范畴之内。行政部门能否成为接受企业捐赠的合法主体令人质疑。
此外,企业直接向政府捐赠,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确定,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当然笔者也认为,企业并不是不能向政府捐赠,但拟是间接的而且必须规范、透明。笔者的建议是:一、企业不宜直接向政府部门捐赠,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等中介组织,而且企业与中介组织应该对捐赠性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捐赠最终用途或去向(如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等等加以明确;二、要建立避免捐赠企业与政府部门进行利益互换的制度;三、最终用途或去向指向政府的企业捐赠,其操作过程应该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总而言之,政府接受企业捐赠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必须建立“中间隔离带”,否则,企业捐赠善举难免异化或引起公众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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