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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限批是提高环保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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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6日10:58

 

    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迅速扩张的趋势,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环保总局不久前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和大型企业集团打出了一记重拳————首次实施“区域限批”政策。

  “区域限批”指的是,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如有违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或者项目,环保部门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项目,直至其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是环保行政处罚的延伸,是环保部门通过长期工作积累实现执法方式创新、提高执法能力的重大举措。

  首次被列入限批名单的行政区域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企业集团包括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具体内容是:在大唐国际所属的唐山发电厂落实关停5×50MW小机组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停批大唐国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和河北省环保局停批唐山市所有建设项目;在山西吕梁焦化厂一期工程完成各项环保措施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和山西省环保局停批吕梁市所有建设项目;在贵州省六盘水发耳电厂、野马寨电厂落实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办理环保手续等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和贵州省环保局停批六盘水市的所有建设项目;在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薄板一期工程落实停止建设、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和山东省环保局停批莱芜市所有建设项目;在华电集团所属四川攀枝花发电公司落实关停3×50MW小机组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停批华电集团所有建设项目;在华能集团所属乌拉山电厂落实关停2×75MW机组和一台100MW机组脱硫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停批华能集团所有建设项目;在国电集团所属濮阳热电公司落实2×50MW小机组脱硫整改要求前,环保总局停批国电集团的所有建设项目。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是综合考虑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违规项目带来的环境、经济、社会严重负面影响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是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效途径,也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十一五”降耗减排目标的需要。

  目前一些地区和行业盲目投资,非法开工建设和投运项目较多,严重破坏了环境保护法律秩序,扰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给当地环境、生态和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传统的环保执法手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区域限批”制度,正是一种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早在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这一举措为有效控制火电项目二氧化硫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6大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凡是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为严肃查处泸州市“11·15”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暂停泸州市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所有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山西省环保局鉴于孝义市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暂停了孝义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这些尝试都为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为了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实施了“区域限批”这一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环境监管措施。这位负责人认为,“区域限批”政策是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上的一个探索,就目前来看,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但“限批”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促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整改要求,从而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以贯彻,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区域限批”政策的实施对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将有效促进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项目积极整改,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次,将引导环保工作者在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最后,将有利于加强社会各方面包括整个环保体系内部对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视和信心。(王玲)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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