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纳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专项用于我市环境保护的排污费。
一、申报范围
2019年广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水污染防治重点支持方向: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水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支持方向: VOC治理、工业扬尘整治、船舶大气污染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优先选取项目可行性高、具有创新和推广示范意义,且符合我局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以打造亮点、示范推广为原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标准,重点扶持生态建设基础好、基层领导班子和群众环境保护积极性高、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建设后可以成为亮点和示范工程的项目。同时,对我市和我局对口重点联系地区的生态建设予以资金支持。主要包括:(1)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3)土壤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受污染农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4)饮用水安全工程;(5)生态农业建设;(6)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7)环保宣传。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跨流域、跨地区开展的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以及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
(七)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广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治理设施;
(三)申报单位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无需配套资金项目除外)。
(四)其他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明确不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2019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同时申报单位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行政事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位于本市;
(二)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且具备按照合同的要求和目标完成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四)项目申报材料齐备;
(五)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报的同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登录注册并经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对注册信息审核确认后,在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专项资金补助依托具体项目实施,项目申报主体为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转移支付形式实施补助的申报主体为区、县级市环保局。
(二)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应明确投资规模、筹资渠道等,确保绩效目标明确清晰。
(三)应明确项目实施年限,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制定详细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原则上要求项目在两个年度内完成。
(四)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申请广州市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