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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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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0〕6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土地开发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海珠、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不断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4日


广州市关于加强出让储备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及省、市相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我市土地供应节奏,同时强化再开发利用场地的环境管理,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储备建设用地。

  三、主要措施

  (一)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范围的地块,需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调查及报告评审。

  (二)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风险管控标准(或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的,土壤环境问题不作为该地块出让的限制条件。

  (三)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2.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通过省的评审后,该地块原则上应在修复达到目标后出让,但下列情形可以例外:

  (1)地块储备主体承诺在一年内完成修复(通过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可提前办理出让手续,储备主体在交地前必须确保土壤已修复完成。

  此类地块必须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上会前,储备主体应先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会审,形成会审意见一并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

  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土地储备机构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修复。

  (2)经评估一年内可完成修复(通过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且地块规划建设内容与土壤修复工程能通过有效衔接提高建设效率的,可在修复前出让并由受让人承接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此类地块必须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上会前,储备主体应先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会审,形成会审意见一并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审时需由土壤修复责任人提交修复工程预计时间(经专家评估),修复责任人为收储前土地使用权人的还需提供修复工程估算金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

  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承担者为受让人;受让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受让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实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原修复责任人为收储前土地使用权人的,受让人取得地块后直接向原修复责任人确定并获取修复工程费用。

  3.在通过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前,对涉及该地块的项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时,应注重信息沟通,依法把关,并加强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调查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时,应严格落实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严把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关。

  (二)加强信息共享。

  未完成土壤修复的地块出让后,出让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受让人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承担者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上述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省评审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信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等信息的互相沟通。涉及污染地块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及时将污染地块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及治理修复完成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做好与区级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推进共同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对污染地块的监管,禁止土地使用权人在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以效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为准)前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依责细化落实。

  对未完成土壤修复的地块出让,市生态环境局应研究提出需纳入出让合同的环保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合同作相应完善。

  污染地块信息共享、监管、审批等方面,由各部门应依职责细化并落实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地块被开发建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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