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0〕5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不断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编制制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9日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有关规定,规范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现结合《关于印发<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以下简称《指南》),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市本级的评审工作,各区可参照执行。
二、评审范围
以下4种情形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评审:
(一)建设用地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三、组织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负责受理评审申请,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和监测质量监督,回复评审意见,管理档案、信息,公开报告质量信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按照《指南》确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核实地块信息;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库。
四、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以下评审材料(一式两份纸质版材料,需附光盘电子版材料):
1.评审申请(需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本、简本)及如下附件:
(1)申请人承诺书、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
(2)矢量电子数据(国家2000坐标系)
(3)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
(4)基本信息表
(5)信息公开口径
(6)其他
(二)形式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退回。
2.未收到退回通知的,视作第5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
(三)组织评审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技术中心实施监测质量监督、技术评估等。对需要召开专家审查会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1)参会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人员,专家,土地使用权人、调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测单位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及相关人员。
(2)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优先选择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地下水污染的,优先选择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3)会议审查
会议由市环境技术中心主持,场地调查单位陈述报告并播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现场影像资料。专家组讨论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明确结论为“通过”(不需修改)或“原则通过但需修改(列明具体修改意见)”或“不予通过”。
(4)修改与复核
审查意见为原则通过但需修改的,申请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交技术中心组织复核。审查会翌日起停止计时,复核通过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
如审查会后15个自然日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申请人可在到期前向技术中心书面申请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不申请的不延期。申请人提交修改材料时,应预留3个工作日的复核操作时间。到期(含延期)未完成修改并复核通过的,从下一个工作日恢复计时,并由技术中心按审查意见为不通过处理。
2.市环境技术中心根据专家审查及复核情况,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3.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评审意见,明确涉及其职责的内容评审结论为“通过”(不需修改)或“不予通过”(注明理由)。对报告中非重大且不影响技术评估的问题,可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修改(修改时间不超过5个自然日,不计在评审时间内),并根据修改结果回复意见(需注明修改内容)。
(四)评审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技术评估意见,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系统登记
评审意见形成后,市生态环境局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由其在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最终版重新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在报告最终版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系统查询或提取相关意见材料。
五、其他说明
(一)对免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的地块,相关责任人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注意,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可结合本区组织架构、地块的复杂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三)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