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2020〕40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区分局:
为规范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土处)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
1 适用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工程实施现场环保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要点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要点。
HJ 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295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
HJ 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DZ/T 0290地下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点。
3.1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 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n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人员,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现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4环境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容易受地块土壤、地下水、废水、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影响的敏感区或对象。
4 检查前的准备
4.1检查人员
每次检查应有两名或以上人员,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委托工作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委托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检查人员应携带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配发的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4.2信息资料
4.2.1信息资料来源
(1)档案文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地块环境管理过程中存档的材料,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以及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行政公文等。
(2)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资料,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以及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行政部门下达意见等。
(3)历史记录
环保检查及执法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4)其他渠道
包括信访举报,媒体报道,其他部门转办信息等。
4.2.2信息资料清单
检查前需掌握被检查地块下列信息:
a)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理位置、面积;
b)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土方量/地下水量;
c)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工程进度整体安排;
d)修复现场平面布置、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法;
e)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措施;
f)土壤是否外运,修复后土壤去向;
g)污染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i)群众、媒体、相关部门反映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情况。
j)其它信息。
4.3检查方案
修复现场环保检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人员、对象、时间、重点检查内容等。
4.4装备配备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
(1)记录表及检查文书;
(2)交通工具;
(3)通讯器材;
(4)定位 GPS 或 RTK 测量仪;
(5)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6)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7)其他必要的设备。
4.5安全防护准备
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 取证要求
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相关要求参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执行。
6 现场检查
6.1检查对象及范围
原则上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所有建设用地地块作为检查对象。应将涉及有机污染物修复的地块,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多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地块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检查范围以修复地块红线范围内为主,必要时扩展至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由检查人员根据污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6.2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可在修复工作全过程实施,重点为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实施期间。对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的地块,应及时进行检查。
6.3检查内容
6.3.1环境管理手续
(1)修复方案备案情况。
(2)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环境监理签署的开工令。
(3)是否有被投诉记录以及处理情况,是否曾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3.2修复现场概况
实地了解修复地块的污染特征、修复工艺、施工总体部署、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内容可包括:
(1)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值;
(2)修复技术路线、修复工程量等;
(3)现场平面布置,包括污染土壤运输路线、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域、废水(地下水)处理区域、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等;
(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等;
6.3.3污染防治措施
(1)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设备、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设计的污染防治工艺是否采用、药剂是否投加;药剂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是否规范操作,有无跑冒滴漏情况;管理是否到位,有无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
(2)清挖、转运过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暂存土壤是否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3)容易挥发的污染物是否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影响周边环境。
6.3.4土壤外运情况
如涉及土壤外运,应检查:
(1)检查是否有土壤外运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
(2)外运土壤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或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等方式处置或利用的,应提供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材料。
(3)外运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人员应要求修复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与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衔接。
(4)是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6)是否有合法的接收点或接收单位。
(7)检查土壤转运台账,判断清挖土方量与堆存及外运土方量是否大致平衡。
涉及土壤外运的,检查人员应做好与外运土壤环境监管的衔接。土壤出场后,按相关环境监管办法执行,本要点不涉及。
6.3.5项目建设情况
地块内是否存在场内土方挖填、地下室开挖等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活动或项目。
6.3.6环境监理情况
向环境监理单位了解环境监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环境监理签发的联系单、整改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
6.3.7历史环保问题处理情况
如曾经有环保投诉、处罚等情况,了解整改措施及效果。
如非首次检查,还应了解前期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6.3.8项目公示
是否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的设置是否醒目,是否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6.3.1至6.3.8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减。对于非首次检查,应结合之前检查情况简化内容,突出检查重点。
6.4问题处理
检查人员应按规范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实施后续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支队,市固管中心、市技术中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