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时发现以下情况:报送调查报告后,地块内仍有生产活动,或存放危险废物等;相关报告未经评审,地块内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先报送未完善的调查报告,评审会时再提交新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工作,现针对以上情况明确下列要求:
一、报送我局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确保是在企业完全停产且彻底移除地块内的主要环境风险源后开展的,且此后没有工业生产行为。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通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评审,确认地块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不需要风险管控、修复的)或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要风险管控、修复的)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等组织的评审前,不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报送我局的土壤污染相关报告材料,应为正式材料。如在报送后确需修改的,应主动申请撤回。我局对发现的初稿一律予以退案,并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相关名称规范为《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XX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5日
(联系人:林淮,联系电话:020-8320313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