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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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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贵单位已纳入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点单位应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如下具体要求:

  一、2021年及以前纳入的重点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2022年底前需完成一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后续应按《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频次实施监测。

  二、2022年新纳入的重点单位:

  (一)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开展隐患排查,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报告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二)应按照《监测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5月底前需完成一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后续应按《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频次实施监测。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

  (二)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三)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隐患排查报告、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等应在完成后及时报送至广东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https://113.108.142.147:9801/soilwarning/supervise/cp/oauth/wisdom)。

  (五)各单位指定一名工作负责人,并于6月20日前将回执(附件2)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


  附件:1.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docx

  附件: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作负责人回执.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应急处、各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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