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共渡难关。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服务等提出以下措施。
一、简化调查范围,加快地块流转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及当前实际,将需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范围简化为以下情形,其余情形免于评审管理。
1.建设用地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4.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二)对免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的地块,相关责任人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注意,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抓好疫情防控,保障正常评审
疫情期间,正常开展评审工作,并全力推动“不见面”评审。
(一)申请人可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邮寄至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将调查报告等电子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受理日期按收到邮件并完成系统上传时间计。
(二)疫情期间,评审工作中的专家现场踏勘环节,可实施信任评审。由申请人根据评审需要,提供地块及周边的现场视频、图片、文字等资料。申请人须对现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疫情结束后,将抽取部分地块进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评审结论并严肃处理。
(三)疫情期间,推行函审、视频会议等专家论证形式。
(四)对需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的,尽量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通讯等方式进行,减少见面交流。
(五)评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可用电子版形式通过网络发送,确需纸质材料的可疫情结束后补交。
(六)评审意见将以电子版形式及时发送给申请人,请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接收的电子邮箱。确需纸质文件的,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邮寄,或在疫情结束后到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
三、优化评审操作,助力全年发展
针对当前特殊形势,为推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将在今年采取以下优化服务。
(一)简化评审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助力后续项目尽快实施。
(二)对于情况清晰简单、土壤污染风险较小的地块,评审时可视情简化或免于专家论证环节。
(三)农用地在按照《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简化调查内容的基础上,对调查确认当前和历史上仅作为农林种植且内部及周围区域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土壤污染风险很低的地块,可实施承诺评审。即经土地使用权人承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技术规范且地块无污染、区级或以上国土部门认可地块当前和历史用地情况,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回复评审意见。
四、持续改进服务,形成长效机制
为助推我市当前和今后的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将试行以下措施。
(一)开展预约办理。对应由我局评审,且涉及省、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地块,如时间紧急,申请人在报告编制完成后,可联系我局先提交未盖章的报告并明确正式材料提交日期,我局将提前启动前期工作,申请人同步履行内部审核、盖章等程序(报告内容不作实质性修改)。
(二)对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取消现有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环节。具体操作方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资料接收地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资料接收地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