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加强对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简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38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和《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中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2019〕5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工作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开发建设规划草案报批前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环评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应当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编制单位,并在环评委托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应当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基础资料,与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二)编制单位应当对其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承担直接责任。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评工作程序,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编制单位应当如实向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反映环评结论。
(三)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对其提出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技术评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评估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关,发现环评弄虚作假、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严重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审批(审查)部门报告,并协助梳理问题线索和调查处理。
(四)审批(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对规划编制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当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持续提升环评审批(审查)能力,在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审查)过程中进行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检查。
二、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按照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填报本单位和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信息,并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广州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守信承诺书》(见附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交上述守信承诺书。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不得为违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评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的约定或者签订的环评委托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四)编制单位应当不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评专业技术水平。编制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软件、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环评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学时的环评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五)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编制人员管理,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其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人才,不断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六)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评委托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评文件(应为最终审批(审查)稿,需有编写人员签名、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印章)、环评批复文件(或审查意见)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存档材料应为原件。
(七)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当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编制主持人应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编制人员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账号密码,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
三、强化环评监督检查工作
(一)审批(审查)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强化对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等内容。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未按本规定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广州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守信承诺书》的,或者存在环评业务量大、涉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挂靠、技术力量薄弱、经营异常等情况的编制单位,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审批(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规范要求,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进行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责任声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正文及相关附图附件等,环评文件电子件应合并为一个文件。广州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规范要求,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三)审批(审查)部门应当对其受理的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对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评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对于实行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30日内开展复核。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审批(审查)部门负责审批的处于受理公示期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进行动态抽查。
(四)审批(审查)部门应当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填报情况、编制单位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办公条件、环评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等。
(五)审批(审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处罚。在作出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文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六)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编制人员,不得加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已加入上述专家库的,暂停其专家资格。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守信名单”且编制过重大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四、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自律
(一)倡导编制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评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公约,组织自律检查,开展水平评价,开展论坛和讲座等活动,引导环评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倡导编制单位主动向规划编制机关、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环评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倡导编制单位主动向从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度建设和有关从业情况,同时鼓励开展互相监督,不做损害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为环评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五、其他
(一)本规定所指的审批(审查)部门,包括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广州空港委等负责审批(审查)环评文件的部门。
(二)本规定所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住所在广州市以及在广州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