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办〔202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全流程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参考应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全流程服务指南
为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管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如项目类别、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来确定。具体情形,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1.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并向有权限审批的环评审批部门申报办理环评手续;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s://beian.china-eia.com/)填报备案,无需报批。
2.《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或符合广东省豁免环评管理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无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编制环评的技术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明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登录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http://114.251.10.92:8080/XYPT/)查看全国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等信息,也可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j.gz.gov.cn/)“首页 > 环保业务 > 建设项目”板块中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信息公示表”查看部分编制单位信息。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例如列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守信名单”的编制单位。
存在以下情形的编制单位,建议尽量避免选择:
1.有失信记分行为、涉嫌环评工程师挂靠、技术力量薄弱、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环评文件数量与编制人员数量明显不对应等异常问题的编制单位。
2.无环评工程师的编制单位。
3.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编制单位。
注: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编制单位自列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编制环评文件;列入“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按规定应当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除外),其环评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的环评文件由所在地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其中,广州空港委负责广州市临空经济区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按省、市相关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所在区的部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具体的审批权限,可查阅《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等有关文件。
编制完成的环评文件,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广州市”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在线办理向审批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报材料。
1.报批申请书。包括申请函和申请表,应包含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声明,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还需提供关于环评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模板见附件1)。
报批申请书模板,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事指南获取。
2.环评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责任声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审批基础信息表、正文及相关图件。
具体格式,可参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穗环〔2022〕81号),也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事指南获取模板。
3.公众参与说明(仅报告书项目需提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说明包括确定环评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等三次公示情况。
公众参与说明模板,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搜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事指南获取。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报告表全本信息。
1.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
2.不属于所申报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环评文件;
3.由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1.应当高度重视环评编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如实提供全面、真实的项目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避免损失和法律后果。同时,应当督促编制单位做好编制质量控制。
2.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际排污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5.根据《建管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现对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进行了删除,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本,拟在环评公开本中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删除内容:xxxx。
依据和理由:涉及xx内容,属于xx秘密。
二、删除内容:xxxx。
依据和理由:涉及xx内容,属于xx秘密。
……
以上内容进行删除后的环评文件,本单位愿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所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虚假、瞒报和造假等情形,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xx单位
xx年xx月xx日
1.项目类别:根据《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共分五十五大类,173小类。
2.环评类别:根据《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3.编制单位: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4.编制人员: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5.守信名单: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
6.重点监督检查名单: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10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7.限期整改名单: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达到限制分数(20)的,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
8.黑名单: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因环评文件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处罚的,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
5.《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
7.《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10.《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12.《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
13.《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
14.《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
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