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部经济区二期C3栋业主用房改造工程(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26日至 2024年12月0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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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总部经济区二期C3栋业主用房改造工程(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部经济区二期C3栋业主用房改造工程(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化药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选址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映日路117号建设,年进行检测实验约60批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地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低浓度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收集池+混凝池+沉淀池+氧化还原消毒池)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15楼液相/液质室、气相/气质室、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甲醇、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甲醇、氮氧化物、氯化氢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15楼理化室(一)、理化室(二)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甲醇、苯、甲苯、酚类、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TVOC、苯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甲醇、甲苯、酚类、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15楼水份室、高温室、滴定室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