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15日至 2024年11月2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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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增城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租用广汽部件增城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位于增城区仙村镇荔新公路北侧现有建筑,建设“广州华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灯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灯的生产。本项目占地面积3330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505平方米,年产60万台套汽车灯。本项目员工人数514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8小时两班工作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457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 |
环评机构 | 广州增投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检验测试废水、纯水机浓水、软水机浓水等生产废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至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喷枪清洗废液交有危废相关资质单位处置。 (二)营运期项目注塑成型与模具维修工序产生的1,3-丁二烯、苯、丙烯腈、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二氯甲烷、酚类、甲苯、甲醛、氯苯类、四氢呋喃、乙苯、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 涂装工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与《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较严值;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不大于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酚类、氯苯类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丙烯腈、甲醛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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