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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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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11日至  2024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8617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408-440111-17-01-694259)拟建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神山工业园振华北路86号,项目原有建设内容已取得批复意见(云府环保建字〔2007〕299号、穗环管影(云)〔2022〕14号),本次改扩建内容:调整现有生产车间布局,现有项目生产工艺及产品等保持不变;新租用一层工业厂房建设1条牙刷生产线,以PP颗粒、ABS颗粒、刷毛、植毛片等为原材料,经混料、注塑、裁切、植毛、熔接、注胶等工序年增产牙刷225吨,主要新增设备包括注塑机、植毛机、植毛熔接组立机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加1813平方米。改扩建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环评机构

利智华(广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注肩、拉管、印刷、烘干等工序产生废气集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塑、注胶、熔接等工序产生废气集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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