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澳斯研发总部和智能制造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11日至 2024年11月1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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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博澳斯研发总部和智能制造中心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白云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博澳斯电器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博澳斯研发总部和智能制造中心(投资项目代码:2112-440111-04-01-383482)拟建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州轨道交通装配产业园AB0105005-1地块,占地面积16887平方米,建筑面积75864平方米,总投资2000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2栋6层厂房。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压缩机、温控器、冷凝电机、开关、电源线、制冷剂、塑料粉末涂料、不锈钢板等为原辅材料,经机加工、焊接、除油、清洗、硅烷化、喷粉、固化、挤出、冷却成型、发泡成型、装配等工序年产商业冷柜20万台、冷柜五金配件10万件、炉头柜10万台。主要设备包括数控折弯机、立柜侧板滚轧生产线、喷涂生产线、箱体发泡生产线、塑料挤出机、黑白料储罐等。 |
环评机构 | 粤环通(广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斜管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喷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颗粒物经喷粉柜自带“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及燃烧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流塔+冷却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热洁炉产生有机废气及燃烧废气集中收集至“管式换热器+旋流板洗涤净化塔+冷却塔+高效除雾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引至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 挤出工序、储罐呼吸产生有机废气集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发泡工序产生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气处理器处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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