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宇恒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21日至 2024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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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市宇恒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花都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宇恒塑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市宇恒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选址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辉工业路3号园区内自编3号厂房,项目所在建筑租用一栋3层工业厂房,项目所在建筑首层高度均为5.8米,2-3层高度均为4.5米,建筑总高度为14.8米。项目占地面积为5800m2,建筑面积为17400m2。项目从事塑料瓶生产,年生产塑料瓶3700万个。 |
环评机构 | 广东清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注塑、挤吹、吹瓶工序产生的NMHC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TVOC、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UV丝印、UV油墨固化、印刷设备擦拭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标准限值50%执行)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烫金工序产生的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相关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喷漆工序颗粒物(漆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气筒排放速率按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除尘工序产生的清洁浮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边角料和不及格品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汇同定期排放的不添加任何药剂的间接冷却循环系统排污水,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花山净水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纳管标准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 噪声:首选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加强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严格生产作业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以减小项目生产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单位处理。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办公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