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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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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16日至  2024年10月2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262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州汇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州市华汇高级中学项目(一期)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汕公路南侧。项目占地面积40816.81平方米,建筑面积58674.15平方米,主要从事普通高中教育,建成后计划设60个高中班(每班50人),学生规模3000人,教师规模约334人,后勤人员约97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年教学天数约210天。

环评机构

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施工扬尘(颗粒物)、施工机械尾气和运输车辆尾气(NOX、CO、CH)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营运期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大型);实验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其中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臭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施工期施工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回用于场地抑尘、建筑材料配比等环节,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营运期实验废水、生活污水、垃圾站清洗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新污水处理厂。
(三)施工期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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