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辉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胶袋300吨、珍珠棉护边350立方米、封箱胶24万平方米、泡罩包装盒1吨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15日至 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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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市辉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胶袋300吨、珍珠棉护边350立方米、封箱胶24万平方米、泡罩包装盒1吨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增城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市辉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市辉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166号之二A3栋2楼南侧半层A1办公室。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年产规模为胶袋300吨、珍珠棉护边350立方米、封箱胶24万平方米、泡罩包装盒1吨。项目员工人数16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东佳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质检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吹膜、切袋封口、粘合、吸塑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质检涂胶工序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较严者;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项目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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