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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特拓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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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特拓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09日至  2024年10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262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特拓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广东特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进奉大道西侧,主要从事汽车零件及配件的生产,年产PU复合品、麂皮与PVC复合品、真皮复合品300万平方米,注塑100万件,发泡件50万件,标准件100万件,冲压件200万件。项目拟招收员工100名员工,年工作250天,每天单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环评机构

广州市鸿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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