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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关于对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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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09日至  2024年10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府西二路六号,邮编:510800

  联系电话:020-8689403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花都区

建设单位

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项目概况

青岛科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项目拟选址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布头大道18号,本项目租用已建成1层9m高厂房,项目占地面积为5134.5m2,建筑面积为5134.5m2。建设单位从事台面板、门模块门框、主控板生产,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台面板50万个、门模块门框50万个、主控板50万个。

环评机构

广东清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打胶工序产生的NMHC、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注塑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间接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属于清净下水,定期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放至炭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尾水排入白坭河。
噪声:首选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加强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严格生产作业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以减小项目生产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回收单位处理。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办公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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