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0月 09日至 2024年10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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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国家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期)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国高材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国家先进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期)选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深高速路以南、科丰路以东进行改扩建,主要进行高分子材料的研发、测试和TLCP薄膜专用树脂、TLCP纤维的中试生产,年增加研究实验1160次,年增产TLCP薄膜专用树脂200吨、TLCP纤维550吨、醋酸559.872吨。项目年工作300天,中试车间每天三班,实验室每天一班,每班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尚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改扩建后2#研发楼研发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丁二烯、丙烯腈、氯化氢、氨气、颗粒物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应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2.改扩建后3#研发楼研发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甲苯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改扩建后4#中试楼产生的投料粉尘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改扩建后4#中试楼聚合车间精馏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5.改扩建后4#中试楼挤出车间配料混合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密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6.改扩建后4#中试楼挤出车间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密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7.改扩建后4#中试楼TLCP薄膜吹膜、后处理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密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8.改扩建后4#中试楼TLCP薄膜后处理车间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四级过滤器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9.改扩建后4#中试楼TLCP纤维纺丝、热处理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