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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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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8月 27日至  2024年09月0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8617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目概况

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110-440111-04-01-236880)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龙兴西路1号,主要建设1栋地上16层地下2层的综合楼,占地面积630平方米,建筑面积23355.88平方米,总投资2.4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98万元。项目主要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教育、实验室检验检测等工作,不涉及疫苗接种,不收治病人。

环评机构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絮凝沉淀+MBR+消毒”工艺)处理、车辆清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二)项目第10-13层产生的含病原微生物废气、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 “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处理+排风系统中的中/高效过滤器”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第15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第16层产生的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水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总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处理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中排放限值。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专用排气管道收集至喷淋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污水处理站池体采用全封闭地埋式设计,产生臭气经专用排气管道收集至光催化除臭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边界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项目内部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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