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铜集团新能源线缆生产及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30日至 2024年08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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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铜集团新能源线缆生产及研发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增城区 |
建设单位 | 江铜(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铜(广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道沙宁路东侧。项目占地面积25731.8平方米,建筑面积40049.66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新能源汽车充电线缆、新能源汽车线束、医疗线,年产规模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线缆1万公里、新能源汽车线束160万公里、医疗线15万公里。项目员工人数462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其中生产部门为412人,全年工作33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管理及服务部门50人,全年工作251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回用于洒水降尘,不排放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项目营运期间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间冷却循环水与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及作业机械尾气、装修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项目营运期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印字及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试验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项目营运期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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