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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米奇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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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米奇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22日至  2024年07月2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米奇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搬迁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米奇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该项目选址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瑞吉二街49号1601房建设,年研发合成酯190kg/a、切削液200kg/a、异构醇100kg/a、专用化学助剂100kg/a、微生物制剂50kg/a、表面活性剂200kg/a、硫化剂160kg/a。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环评机构

广东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实验器皿清洗废水、设备清洁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微电解+活性炭吸附+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萝岗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合成实验室一、合成实验室二、合成实验室三等研发、滴定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酚类、恶臭污染物(硫化氢)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酚类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硫化氢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合成实验室四、合成实验室五、合成实验室六等研发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合成实验室七、大实验室、应用实验室一、微生物实验室、标准溶液室、精密仪器室、普通仪器室、应用实验室二等研发、滴定、培养、检测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甲醇、三氯甲烷集中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三氯甲烷应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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