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鸿成饰品有限公司年产钥匙扣37.5万个、发夹437.5万个、车载摆件2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19日至 2024年07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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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鸿成饰品有限公司年产钥匙扣37.5万个、发夹437.5万个、车载摆件20万个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花都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鸿成饰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鸿成饰品有限公司租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南阳庄六街九巷18号南阳稔水工业园1栋两层车间、1栋一层仓库、1栋三层办公楼和空地,占地面积1683m2,总建筑面积2700m2,从事钥匙扣、发夹、车载摆件的生产。项目使用的生产及配套设备包括3台滚筒机、4台震动机、3台真空机、1台搅拌机、1台移印机、1台包装机、3台钻孔机、2台修边机、2台磨底机、2台烘干机、3把手动喷枪、1台脱水机、2台空压机、3台水帘柜、1个喷漆房、1个烘干房、4把热熔胶枪等;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色膏、石粉、固化剂、水性漆、溶剂型涂料、稀释剂、除油粉、硅胶模具、包装材料、钥匙扣金属配件、金属夹子、热熔胶、无水乙醇、机油等原辅材料;采用调色、倒模、灌模、抽真空成型、脱模、钻孔、抛光、打磨、清洗除油、脱水、喷漆、烘干、彩绘、移印、组装等生产工序,产钥匙扣37.5万个、发夹437.5万个、车载摆件20万个。项目设员工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300天;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16%。 |
环评机构 | 惠州市庭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喷漆、烘干工序以及油性漆喷枪清洗过程设置在密闭的喷漆房内,一楼调色工序设置在密闭的调色房内,喷漆房与调色房均设独立的负压抽风系统;在手工彩绘、移印及组装胶粘工位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喷漆过程产生的漆雾先经水帘柜过滤后,与收集到的上述烘干废气、清洗废气、调色废气等一并汇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二楼调色工序设在密闭且配有独立抽风系统的调色房内,调色废气整室收集;倒模、灌模、脱模、抽真空工序设在密闭且配有独立抽风系统的成型车间内,真空机设有直接连接的抽风管道,倒模、灌模及脱模废气整室收集。以上收集到的废气汇至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3)钻孔、抛光及打磨加工粉尘经设在产污工位旁侧吸风设施收集至1套水喷淋装置(TA003)过滤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4)采用人工少量慢投方式进行投料,投料粉尘在生产区域呈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3#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2#喷淋塔用水添加除臭剂,更换后定期交有相关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2)水性漆喷枪清洗废水与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1#喷淋塔废水、震动机及滚筒机的清洗废水汇至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3m3/d)采用“调节+混凝沉淀+好氧”工艺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喷淋塔、水帘柜补充用水。(3)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厌氧化粪池预处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合理布设生产区域及安排生产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四)固废处理措施: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一般包装废弃物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处理;树脂沉渣、废弃原料包装桶(不饱和聚酯树脂、色膏、涂料、固化剂、稀释剂等)、废漆渣、含漆/有机溶剂/矿物油的废抹布、含矿物油的抹布及手套、经压滤的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及其废弃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均交有相关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由于本项目所在的稔水工业园无消防应急池及其他应急措施,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在厂区大门设置约15cm高的缓坡,并在雨水排放口处设置雨水闸阀。一旦发生消防事故,马上关闭雨水闸阀,将废水尽量截留在厂区内,待事故完毕后,将废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1)项目DA001排气筒排放的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2)DA002排气筒排放的NMHC、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3)DA003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厂区内的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5)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二)废水:回用水污染物浓度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限值;外排水污染物浓度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三)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该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相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