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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关于对广州市宏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9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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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宏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9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6月 14日至  2024年06月2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邮编:510900

  联系电话:020-87956222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市宏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塑料900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从化区

建设单位

广州市宏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州市宏润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拟租用从化区太平镇新兴路428号南盾产业园内自编2栋厂房第二层自编101室,从事改性塑料生产。本项目主要采用挤出、水冷、风干、切粒、过筛、质检等工序,年产改性塑料900吨。项目内设置打样区,采用注塑、吹塑、实验测试等工序,对试制品进行性能测试检验,打样塑料年用量约10吨。

环评机构

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太平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产生的投料和配料粉尘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注塑和吹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汇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25 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值及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设至独立密闭的隔声房内,采用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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