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康纳斯研产销总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1月 29日至 2024年02月0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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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伊康纳斯研产销总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花都区 |
建设单位 | 广东伊康纳斯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建设单位拟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广高速以南,高新二路以东(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建设伊康纳斯研产销总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7225.79平方米,容积率3.23,其中办公科研楼1栋(主楼和裙楼)、厂房11栋。本项目年产体外诊断试剂15亿人份、RAA恒温核酸检测试剂盒100万人份、生发水外用溶液剂2000万瓶、面膜300万袋、化妆水110万瓶、面霜230万瓶、乳液130万瓶、凝胶贴膏0.5亿贴、利斯的明透皮贴剂1.8亿贴和功能高分子膜材料15万平方米。 |
环评机构 | 广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 (1)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花东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进入花东污水处理厂。 (2)废气:施工期产生的扬尘、燃油废气(CO、NOx、PM10)、机动车尾气(CO、NOx、SO2、HC、PM10)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3)噪声: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要求。 营运期: (1)废水: 项目西厂区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处理、东厂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后,再经市政管网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的尾水达标排入机场排洪渠; 西厂区生产废水经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其中急性毒性、总有机碳应满足《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由市政排污管网引入花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东厂区生产废水经2#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后,由市政排污管网引入花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清净下水(浓水、维护废水、冷却水、灭菌锅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花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FQ-01:化妆品生产、质检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1)高空排放,TVOC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总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FQ-02:米诺地尔生发水生产有机废气、质检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2)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FQ-03:凝胶贴膏与透皮贴剂质检工艺质检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3)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FQ-04:透皮贴剂生产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4)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FQ-05:米诺地尔生发水用包装生产主要工艺为注塑和吹瓶,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臭气,其废气统一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5)高空排放;体外诊断试剂功能性塑料卡注塑工序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臭气,经各层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气筒(FQ-05)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相应高度排放标准。 FQ-06:造粒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颗粒物和少量臭气,经“滤筒布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6)高空排放,有机废气和颗粒物浓度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相应高度排放标准。 FQ-07:功能高分子膜生产时涂布产生有机废气,经“膜分离+冷凝回收+喷淋组合”回收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气筒(FQ-07)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 通过加强车间通风,项目颗粒物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1.0mg/m3)。 喷码有机废气总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造粒、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排放限值(NMHC≤4.0mg/m3)。 RAA恒温核酸检测试剂生产使用浓盐酸时氯化氢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氯化氢≤0.20mg/m3)。 注塑、造粒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以及污水处理站的无组织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3)噪声:首选低噪声的设备;设备基础作减振设计;保证设备安装的精确、合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标准。 (5)环境风险:本项目运营期间,建议设立相关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的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在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的厂区出口处设置一个闸门,发生事故时及时关闭闸门,防止消防废水流出厂区,将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厂区之内;车间地面必须作水泥硬底化防渗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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