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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关于对广州市荔湾区永鸿塑料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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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永鸿塑料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1月 19日至  2024年01月2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邮编:510145

  联系电话:020-81707628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永鸿塑料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荔湾区

建设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永鸿塑料五金加工厂

项目概况

广州市荔湾区永鸿塑料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路287号101房,占地面积285平方米,建筑面积285平方米,项目主要原料为聚丙烯塑胶粒、色粉,通过注塑成型工序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00吨,其中注塑使用的模具为外购铁件经机加工制得。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5万元。

环评机构

广州中鹏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项目内不设置卫生间、盥洗室等卫生器具,无生活污水产生。
2、拟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 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值二级标准。
投料、破碎、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者。
3、经采取隔音、减振、降噪治理、距离削减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4、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外运处理;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油桶、废机油、废润滑油、废火花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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