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弘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件120万件、五金件24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2月 13日至 2023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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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弘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件120万件、五金件24万件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增城区 |
建设单位 | 广东弘鸿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弘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塑料件120万件、五金件24万件新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白水村新和南路5号(厂房2)(自编D栋一楼B区及四楼B区)。项目占地面积1370平方米,建筑面积2584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和五金制品的生产,年产塑料件120万件、五金件24万件。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全年工作312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
环评机构 | 广州市闰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喷漆废气、喷枪清洗废气和烘干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漆雾、金属粉尘和喷砂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较严者。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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