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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关于对广州泽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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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泽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2月 13日至  2023年12月1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软件路13号,邮编:

  联系电话:3769039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泽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天河区

建设单位

广州泽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

广州泽沅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B区第28栋1楼D2-1102房。项目主要进行SPF级动物饲养实验,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不实施国家规定的相关转基因实验。项目涉及的实验类型为饲养实验,实验内容主要包括动物医学常规实验操作,不进行任何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小鼠饲养实验共20项,SPF级小鼠最大存栏量100只,小鼠年饲养量为10000只。年工作天数约269天,每天1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劳动定员约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其中环保投资约12万元,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

环评机构

广州国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营运期间的主要产生废水为生活污水及实验室综合废水(包含饲养器具清洗消毒废水、饲养环境清洁废水、实验器材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用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项目实验室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能力:1.0t/d)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园区三级化粪池后汇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园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间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动物饲养及实验臭气、消毒有机废气,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动物饲养及实验臭气、消毒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层+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通过12米高排放口(DA001)排放,其中消毒有机废气(TVOC)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的规定,动物饲养及实验臭气引至12m高排气筒排放按无组织排放计。厂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设备噪声经隔声、减振、消声等处理后,各边界昼夜噪声值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含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动物排泄物及废垫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及反渗透膜)及危险废物(动物尸体、废紫外灯管、废试剂瓶、废弃一次性实验用品、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动物排泄物及废垫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及反渗透膜定期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废紫外灯管、废试剂瓶、废弃一次性实验用品、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按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在实验室东南侧按规范设置1个占地面积约3.3平方米,贮存能力约3.5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废紫外灯管贮存周期不超过2个月,废试剂瓶贮存周期不超过1年,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贮存周期不超过3个月),在实验室西侧操作室内设置1个占地面积为0.5平方米,容积为191L的动物尸体冻存柜(贮存周期不超过3个月);在实验室东南侧按规范设置1个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贮存能力约3吨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
(五)项目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包括:配备应急器材,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及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检查,加强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及日常管理;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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