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仁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12月 07日至 2023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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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仁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仁恒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租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开源大道11号A3栋301室建设,年研发愈创木酚磺酸钾30kg、硫酸阿托品5kg、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8000片、玻璃酸钠滴眼液8L,年测定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溶出曲线测定40批、硫酸阿托品测定60批、愈创木酚磺酸钾测定60批。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市灏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地面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实验设备清洗废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pH调节+活性炭过滤)处理,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参照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萝岗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样品配液、测定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甲醇、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集中收集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其中TVOC、NMHC、氨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样品测定、药品研发产生的TVOC、NMHC、苯系物、氯化氢、颗粒物、甲醇、硫酸雾、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集中收集经“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其中TVOC、NMHC、苯系物、氯化氢、颗粒物、氨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试剂储存过程产生的TVOC、NMHC、苯系物、氯化氢、甲醇、硫酸雾、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氨)集中收集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其中TVOC、NMHC、苯系物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