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创欣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5月 29日至 2025年06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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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创欣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白云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创欣塑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创欣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504-440111-17-01-897487)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道东21号之三2栋201室,占地面积1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5层厂房的二楼作为生产车间及仓库。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PP颗粒、PS颗粒、ABS颗粒、PE颗粒、MS颗粒、色母粒等作为原辅材料,经混料、注塑、破碎、组装、包装等工序年生产化妆品瓶盖200吨。主要设备:注塑机、搅拌机、空压机、压盖机、破碎机等。 |
环评机构 | 利智华(广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间接冷却水经同一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 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两级活性炭均每年更换1次。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塑料破碎粉尘产生量较少,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存储,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与维护,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按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七)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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