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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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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4月 23日至  2025年04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嘉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建设项目选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黄埔区永和街道华峰路6号进行扩建,年增产分子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30000吨、蛋糕油2520吨、面包乳化保湿膏1080吨、季戊四醇脂肪酸酯8000吨、乙撑双硬脂酸酰胺2000吨、乙撑双-12-羟基硬脂酸酰胺3000吨、邻苯二甲酸二硬脂醇酯 1000吨、已二酸硬脂酸季戊四醇酯1000吨、硼酸酯1000吨、硬脂酸盐8000吨、蔗糖酯2000吨、山梨醇酐单脂肪酸酯2000吨、聚甘油脂肪酸酯2000吨、硬脂酰乳酸盐2000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4000吨、单甘酯衍生物3000吨,年增产副产品二/三酯216吨、底甘油170吨、乙酸836吨,年质检实验3200次、研发实验500次。每天三班,每班工作8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复配车间投料粉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置排放口。
2.分子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喷粉塔产生的粉尘由管道密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排气筒(DA001-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分子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喷粉塔产生的粉尘由管道密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5、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乳化剂喷粉塔产生的粉尘由管道密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5.塑料助剂喷粉塔产生的粉尘由管道密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8-DA010)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6.硬脂酸盐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和烘干炉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NOx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限值要求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7.硬脂酸盐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8.分子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排气筒(DA01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9.乳化剂反应釜产生的有机废气由管道密闭收集经“碱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1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0.塑料助剂反应釜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由管道密闭收集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1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1.导热油炉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依托排气筒(DA01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2.无机前处理实验室、原子室产生的无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集中收集经碱喷淋装置处理,氯化氢、硫酸雾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1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3.有机前处理实验室、检测仪器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引至排气筒(DA018)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4.研发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引至排气筒(DA019)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15.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20)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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