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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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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4月 09日至  2025年04月1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州科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选址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光谱东路3号改扩建,主要收集广州市黄埔区范围内产生的废酸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项目依托现有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废气、废水等配套处理设施,新增1台2t/h和1台4t/h的燃气锅炉,增设氟硅酸盐生产线、硫酸铵生产线、磷酸盐生产线、醋酸镍生产线、硫酸镍生产线、锡酸盐生产线,年增加HW34废酸处理规模3万吨,减少HW22铜泥处理规模1.5万吨、取消HW49废线路板处理规模5000吨,同时对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改扩建后全厂主要处置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HW07、HW09、HW16、HW17、HW22、HW23、HW33、HW34、HW35、HW48、HW49的危险废物共161500吨,年产副产品95217.061吨。同时对现有废水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增加两级反硝化除氮工艺。项目年工作330天,每天24小时。

环评机构

广东南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技改后亚锡盐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汇同含镍废液及污泥综合利用技改(硫酸镍生产线)、含锡废液及污泥综合利用技改(锡酸钠生产线、羟基锡酸锌/锡酸锌生产线、亚锡盐生产线)和废酸处理改扩建(醋酸镍生产线)产生的酸性废气(硫酸雾、HCl、醋酸雾)集中收集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其中硫酸雾、氯化氢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VOCs、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酸性化抛废液再生生产线和氟硅酸盐生产线产生的氟化氢集中收集依托现有“文丘里洗涤器+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锅炉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09)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硫酸氨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硫酸雾、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依托现有“碱性喷淋塔+酸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其中硫酸雾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依托现有排气筒(FQ-1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氯化氢储罐、氨水储罐的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氯化氢、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依托“两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其中氯化氢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氨气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依托现有排气筒(FQ-1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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