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理行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黄埔区第三分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4月 01日至 2025年04月0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理行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黄埔区第三分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理行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黄埔区第三分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选址在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光宝路8号B栋201建设,主要从事汽车修理和维护服务,年维修车辆约8000台,整车喷涂约500台,维修件喷涂约12000件。 |
环评机构 | 广东环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打磨房打磨、刮灰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恶臭污染物密闭负压收集,经“过滤棉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4个排气筒(DA001~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调漆、喷漆、烤漆、洗枪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二甲苯、三甲苯、苯系物、VOCs、漆雾、臭气浓度等)密闭负压收集,经“网型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VOCs、二甲苯、三甲苯、苯系物应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 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 2 第 II 时段标准限值,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打磨工位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焊接过程产生的烟尘集中收集经移动式焊烟净化机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不对外设排放口。 |
公众参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