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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华南CS中心环境安全及老化改善/Layout变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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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华南CS中心环境安全及老化改善/Layout变更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2月 14日至  2025年02月2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3237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华南CS中心环境安全及老化改善/Layout变更投资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乐金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

项目概况

华南CS中心环境安全及老化改善/Layout变更投资项目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骏业路166号改扩建,从事塑料研发与试验,年新增研发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ABS/SAN) 4吨、EVA发泡胶0.71吨、HDPE膜1.58吨。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泓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NMHC、苯、甲苯、三氯甲烷、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中TVOC、NMH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甲苯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三氯甲烷应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2.研发车间产生的废气(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四氢呋喃、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NMHC、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四氢呋喃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氨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较严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实验室产生的无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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