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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关于对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初中部)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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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初中部)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1月 16日至  2025年01月2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59号,邮编:510145

  联系电话:020-81707628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初中部)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荔湾区

建设单位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

项目概况

一、“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初中部)实验室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北文街2号,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初中部)总占地面积15157m2,教学楼建筑面积12894m2(其中实验室建筑面积为717.9m2),拟建设8间实验室。项目建设内容为:项目实验室均设置在教学楼北侧及教学楼南侧,其中教学楼北侧2楼为2间化学实验室及其准备室,3楼为2间物理实验室,4楼为2间生物实验室及准备室;教学楼南侧1楼为1间物理实验室,4楼为1间物理实验室,实验室不涉及重金属、动物实验,不设置备用发电机。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环评机构

广东思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实验室废液(含实验室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2间化学实验室产生的酸雾(硫酸雾、氯化氢)、有机废气分别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25m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DA002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声防治,对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进行治理,项目边界噪声值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实验室废液(含实验室清洗废水)、废试剂瓶、废实验用品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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